伤残鉴定:这些情况伤残鉴定时需要注意
发布日期:2019-08-23 浏览次数:55428
受害人伤残鉴定的重要性在于拿到确认有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受害人一经鉴定构成伤残,那么可以凭着伤残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等级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索赔。伤残赔偿包括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合肥伤残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有:
一、鉴定人的回避
伤残鉴定时,对于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直接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与鉴定人协商,可以从鉴定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为了保证伤残鉴定的公正性,鉴定存在回避问题。具体为:
倘若司法鉴定人本人或是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那么其应当回避。如果未能回避,后期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将会拖缓索赔的进程。
二、鉴定实施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的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手段包括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如果是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委托人或是被鉴定人近亲属或是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
三、补充鉴定
如果委托人有新的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此外,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鉴定过程中委托人存在新的补充鉴定资料情形时,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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