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如何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发布日期:2021-01-26 浏览次数:64631

  合肥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才能有利于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效果。

  1、司法鉴定机构是相对独立

  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独立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干预结果执行。

  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

  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服务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鉴定机构之间平等独立

  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当前局部地区规定对鉴定结论实行“复核鉴定”与“二鉴终局制”等均与独立性原则相抵触)。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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