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对于工伤伤残津贴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2-07-19 浏览次数:56246

  合肥伤残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伤残务工人员终生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按本条第(二)项的标准一次性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应在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清产核资中优先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向工伤务工人员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难以按《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至十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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