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包含哪些?
发布日期:2022-12-14 浏览次数:55714
合肥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保证其准确、客观、真实。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目录。
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责任部门审核,由授权人员签发或者批准。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
司法鉴定机构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司法鉴定文书中直接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结果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清晰标明。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司法鉴定文书时,应当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对已发出司法鉴定文书的实质性修改,应当以追加文件或者更换文书的形式实施,并应当包括如下声明:“对文书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者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司法鉴定文书修改应当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签发新的司法鉴定文书时,应当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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