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伤残鉴定除伤残级别,还可以进行哪些鉴定
发布日期:2023-03-18 浏览次数:55944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都伴随着伤残鉴定,安徽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但是人们大都只知道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级别的鉴定,其实,伤残鉴定除了伤残级别鉴定外,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鉴定。
1、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
伤残级别的鉴定,按照条款损害程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10级(人体致残率10%)到1级(人体致残率10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伤残级别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
2、可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
后续治疗费后,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可以在进行级别鉴定时一并提出委托鉴定。
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依据一般有三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治疗费用评估、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按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平均数计算。所以,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可在实际发生前申请鉴定一次性索要赔偿。
3、可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
需要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的情况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后仍不能自理,或者是伤残级别出来后确定需要依赖别人协助才能生活。
护理级别直接影响护理费的数额,而出院后的护理费一般依据护理级别进行计算。护理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一、二、三、四级护理,与伤残级别一样,级别数字越低,赔偿的数额越高。
4、可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误工时间(亦称误工期、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误工时间,一般针对没有伤残级别的受害人,有伤残等级的受害人按法律规定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实践中,没有伤残级别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在医院未出证明,或者受害人认为医院的证明不符自己实际的情况,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5、可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在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项目后,我们在遇到小型交通事故时,受伤程度很轻达不到伤残等级,还是可以根据误工时间、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等进行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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