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鉴定的公平原则

发布日期:2023-03-18 浏览次数:55326

  司法鉴定公平原则是指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不隐藏、不修改、实事求是。司法鉴定公平原则体现在程序公平、实体公平和鉴定主体公平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是鉴定申请、鉴定决定和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再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质量证明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应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申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执行同一证明责任一致的原则,重新鉴定实施协议和限制原则,鉴定活动实施监督原则,鉴定结论法庭质量证实施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是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也是鉴定的根本目的。要做到实体公正,首先要立法规范各种鉴定步骤和方法,制定各种特殊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按照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的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很难判断是非,法律上无法确定其真伪。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是不公平的。

  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保证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的关键。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来实施。如果鉴定主体不在中间实施,鉴定过程和结果可能不公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技的角度,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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